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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资讯】教育部:2017普通高校招生严格执行“30个不得”!

教育部:2017普通高校招生严格执行“30个不得”!

在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的2016年基础上,2017年高考将“26个不得”调整为“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那新增加的“4个不得”到底是些什么呢?就让德树教育带领大家看看今年新增加的4个不得”分别是哪些!它们对于咱们今年的高考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增加“4个不得”

  1、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其实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第五点“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中有提到,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计划。主要是为了避免各高校在高考前就开展自主招生考核,从而影响到部分考生正式高考,而今年的话,这条禁令更是非常正式的放在了“30个不得”中了。

  

  2、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这一条禁令其实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中就有提到,“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要求各地各高校加强对考评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各地或高校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违规评委将终身不得参与各省(区、市)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须向学校报备,并实行回避。”可以说进一步的避免出现中介和“走关系”等不透明不阳光现象,高考的公平性更一进步的被体现。

  3、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这一条禁令依旧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命题和测试管理”中就有提到,“凡省级统考涵盖的项目,高校均应要求考生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严禁高校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严禁高校以扣押考生身份证、获奖证书、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方式换取合格资格。”

  4、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本来这条禁令其实最早出现是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末尾处,“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这里的特殊类型招生可以说是囊括了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等所有的特殊类型招生。也是很大的程度上避免了一部分特殊类型考生参与投机行为,造成其他考生的不公平。

  “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1、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12、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25、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26、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27、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28、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9、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30、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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